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乐山市市本级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乐住建发〔2021〕2号)

发布时间: 2021-02-08 09:15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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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房地产业协会,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特制定《乐山市市本级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5日

(联系人:廖廷建,联系电话:2121702。)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2月7日印发

乐山市市本级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加盟机构,下同)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核定、发布、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是指已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经营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下简称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及取得我市行业协会培训上岗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制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适时予以修改和调整。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协同,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共享信用信息成果。

乐山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信用信息,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受托其他事项。

各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应积极配合,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所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

第五条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经纪机构的基本信息是根据经纪机构的基本要素构成。主要包括经纪机构存续年限、注册资本额度、分支机构数量、备案情况、法人资格、业绩信息、执业人员等。经纪人员基本信息是根据人员身份、从业情况的基本要素构成。主要包括身份信息、受教育情况、从业年限、经纪证书及继续教育学习等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遵纪守法、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构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经司法机关认定的违法信息等。

第六条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通过经纪机构自行申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提供、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等多种方式获取。

经纪机构应及时申报机构动态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日常管理中经确认的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市场监管、税务、发改、金融等相关单位提供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及时录入经纪机构信用档案。

社会公众可通过举报电话、网上信箱或其他投诉方式,将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的信用信息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经核查属实后录用。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纪机构自行申报、社会公众反馈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信用信息审核的主要依据应当为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第八条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异议申诉机制。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30日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变更。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和发布

第九条经纪机构信用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

信用记分=信用基础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经纪机构的信用基础分为70分。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建立经纪人员信用档案,将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记载保存并公示,且其信用记录纳入经纪机构信用评价。

第十条经纪机构信用实行分值评估和等级评价制度。

信用分值评估是指将信用信息量化得分,每年评估一次,产生年度信用评估值。

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根据年度信用评估值评定当年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3月31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分情况经公示后,确定经纪机构的年度信用信息等级。

第十一条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A级信用机构。评价年度的信用分值为90分(含)以上;

(二)B级信用机构。评价年度的信用分值为70分(含)至90分之间;

(三)C级信用机构。评价年度的信用分值为60分(含)至70分之间;

(四)D级信用机构。评价年度的信用分值为60分以下。

第十二条在本年度内,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一)未办理机构备案或从业人员实名登记;

(二)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

(三)在经营活动中因房地产经纪机构原因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机构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恶劣影响;

(五)一个评价年度内被业务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4次以上或行政处罚2次以上。

第十三条经纪机构信用等级情况及经核定的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前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

第十四条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的信用信息实行修复制度。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由经纪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认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不良信用信息进行修复或删除,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不予修复。

第四章信用信息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评定结果抄送相关行政部门。经纪机构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应当记入经纪机构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信用等级的使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A级机构:列入重点培育对象;作为优秀信用企业向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机构重点推荐;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选表彰。

(二)B级机构:列入推荐经纪机构名单,推荐参加各类评选表彰。

(三)C级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办理应当严格审查并加强日常监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在整改期间不受理分支机构备案,暂停办理房屋交易网上备案,不推荐参与相关部门表彰活动。

(四)D级机构: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暂停房地产经纪业务服务。

(五)每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天府信用通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在一个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达到3条及以上的,列入房地产经纪人员“黑名单”,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同时限制该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2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相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乐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良好信用信息量化标准

2.乐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信用信息量化标准

3.乐山市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

乐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良好信用信息量化标准

序号良好信用信息指标评价标准信息记录

1企业表彰企业获得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行业协会表彰的,以正式文件为准,按国家、省、市、区(县)四级,分别加10分、6分、4分、3分

2金融认定获得金融系统信用认定,加2分

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企业获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有以正式文件或奖牌、证书的,按省、市、区(县)三级,分别加4分、3分、1分

4资质等级一级资质等级加5分,二级资质等级加3分,三级资质等级加1分

5执业人员持有全国经纪人协理资格证的,每增加一位可加0.5分,持有全国经纪人资格证的,每增加一位可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6经营业绩年度内网签经纪成交面积每2000平方米加1分,不足2000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最高不超过5分

7投诉情况全年无有效投诉(有效投诉,是指被投诉经纪机构在所涉及的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投诉),加2分;连续2年,加5分

8工作配合积极响应主管部门开展各项活动加3分

附件2

乐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信用信息量化标准

类别序号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分值

A类1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工作流程、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信息等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2

2未按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规定上报信用信息以及有关检查材料的2

3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的2

4未按规定办理机构备案变更手续的5

5无故缺席房地产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的2

6收取服务费用未按规定出具收费凭证5

7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未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5

B级1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违规经纪活动的10

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10

3隐瞒标的物真实情况、随意承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重的10

4销售不符合销(预)售条件商品房的10

5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10

6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10

7伪造或虚假宣传经营业绩、信用状况和其他文件的10

8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10

9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10

10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10

11骗取、涂改、伪造、仿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证书或相关许可证明、批准文件的10

12不配合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的10

13未按规定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10

14提供委托服务时,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或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欺骗其接受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相关委托的10

15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强行收取佣金的10

16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10

17违反交易资金监管规定,擅自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10

18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20

19未使用主管部门制定的存量房买卖、租赁合同示范文本10

20代未备案经纪机构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业务10

21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5

22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提供违规金融服务的10

23以团购费等形式从买卖合同购房款外收取中介服务费的10

24被有关行政部门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10

25经济机构所属从业人员被列入经济人员“黑名单”的1分/人次

26在售楼部前阻拦、游说、蓄意抵毁项目或开发公司等涉嫌扰乱、影响开发公司经营情形的1分/人次

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每核实一次10分

附件3

乐山市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不良信用信息指标信息记录

1未备案经纪机构从事经纪业务

2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3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4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5教唆、协助伪造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息及隐瞒家庭住房状况

6盗用他人账户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账户从事网上交易

7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8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9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0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发布不实广告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11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12未对出售人、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查验,或者查验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未能查明真实情况,给承购人、承租人造成损失

13提供代办贷款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14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岗位证书

15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

16发生投诉后,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17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18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行业风气

19为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

20房产交易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为提供虚假材料提供便利

21伪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业上岗证书

22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3在售楼部前阻拦、游说、蓄意抵毁项目或开发公司等涉嫌扰乱、影响开发公司经营情形的

2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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