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乐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新城建设局,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精神,现将《乐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6日
(联系人:黄奇,联系电话:0833-2109077。)
乐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23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诚信履约市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经〔2017〕120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房发〔2016〕606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房地产经营过程中的社会评价、市场行为等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公布和使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发起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和受聘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乐山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的制度建设、信息收集、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发布、信息使用等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管理等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征集谁负责”的原则。
乐山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加强房地产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理、采集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受托其他事项。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合理奖惩、信息共享”的运作方式。
第七条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按信用信息管理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动态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所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信用信息等级评定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对外公布。
第九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加强信用监管的要求,给予建筑企业平等待遇,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第二章 信用采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了解、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经营行为信息、企业社会形象评价信息。
基本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公司章程、股东构成、资质等级、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包括职称、学历、劳动合同、社保、个人履历、从业证书及继续教育学习证书等)以及开发企业反映客观信用能力的近三年开竣工面积、企业品牌等信息构成。
经营行为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商品房销售、前期物业管理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或妨碍行政监督管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负责如实填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核实统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按每个项目至少确定一名相对固定的信用信息管理人员,与管理机构进行工作对接,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自身提供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办理、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相关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信访部门公布、通报的企业和开发项目信息。
(四)相关协会提供并经核实的信息。
(五)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六)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七)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认定的违法违纪信息。
(八)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状况并经核实的其他信息。
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异议申诉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30日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属实的,应当及时变更。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录实行综合评分制,按照《乐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分表》(见附表)中加分项和减分项的记分标准进行加减分值,累积加减得分为企业在目前时间段的实际反映分值。具体评分办法为适应监管需求或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调整发布。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分实行动态记录,并实行“等级”机制。
记分累计分值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
记分累计分值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的为B级。
记分累计分值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的为C级。
记分累计分值60分以下的为D级。
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以70分为基础信用分值,按C级信用等级核定。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等级A级、B级、C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初次记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发生下列严重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降级为D级(50分)或按D级(50分)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虚假宣传、违规售卖、抽逃资金等行为引发群体上访事件或导致项目停工烂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新申办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曾经担任过D级信用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或是近三年被纳入重点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
(三)对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严重失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分结果将作为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备案等相关业务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七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A级、B级的予以以下激励: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推荐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表彰奖励及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的依据;
(二)可依法依规对A级信用企业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三)享受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政策和行政审批差异化扶持政策和监管措施,提供“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A、B级的予以以下政策激励:
(一)列入重点培育对象;作为优秀信用企业向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机构重点推荐;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选表彰。采取提供优秀企业名录等多种形式向媒体推荐,面向社会公布。
(二)在经纪机构相关业务办理中,实行差异化政策扶持和监管,提供“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C级(70分以下)、D级的,主管部门可对企业给予以下单处或并处的惩戒:
不享受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各类差异化扶持政策和监管措施。根据不良信用扣分(70分以下)具体情况,预售资金支取总额可实行下调监管;情节严重的,暂停、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合同网签备案等房地产相关业务。
(二)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企业,抄送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C级(70分以下)、D级的,主管部门可对企业给予以下单处或并处的惩戒:
(一)将D级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向其它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发出信用预警。
(二)根据不良信用扣分(70分以下)具体情况,可暂停、暂缓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关闭存量房(二手房)网签业务系统,并纳入重点监管企业,抄送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异议、更改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发生《记分标准》中失信行为及时整改的,应在信用评价生效3个月后通过信用系统向实施信用记分的信用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上传整改的佐证材料。信用主管部门经核实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通过信用系统撤销扣分记录,并更新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分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信息采集评价、公布和使用,自觉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乐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分表
附件
乐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分表
(良好信用信息加分项)
评价指标 |
序号 |
记分标准 |
记录 分值 |
备注 |
良好行为记录加分指标 |
1 |
开发企业(以企业名称为准)开发资质一级加5分。 |
5 |
|
2 |
经纪机构一级资质加5分、二级资质加3分。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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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选用信用优秀或良好(A++ A+)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及在乐项目作出经济贡献的,加5分。在乐项目开工面积:5—10万平方米加2分、10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万平方米加1分。 |
5/2/1 |
||
4 |
被市级税务部门评为A级企业的加5分,评为B级企业的加3分。 |
5/3 |
||
5 |
守法经营,一个季度无有效投诉或行政处罚加1分,连续两个季度加2分,连续三个季度加3分,全年无有效投诉加5分。(有效投诉是指被投诉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所涉及的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投诉) |
1/2/3/5 |
||
6 |
获得国家级表彰、表扬加10分/次;获得省级表彰、表扬加5分/次;获得市级表彰、表扬加3分/次;获得县级表彰、表扬加2分/次。 |
10/5/3/2 |
||
10 |
积极参与支持各类国、省试点示范建设类工作,加10分/次;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如行业分析统计、集中宣传展销活动等,加3分/次。 |
10/3 |
乐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分表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项)
评价指标 |
序号 |
记分标准 |
记录 分值 |
备注 |
---|---|---|---|---|
不良行为记录减分指标 不良行为记录减分指标 |
1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许可,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减5分/次。 |
5 |
|
2 |
取得预售许可、现售许可,未按规定对外公开销售的;销售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减2分/次。 |
2 |
||
3 |
以虚假宣传、虚假资料等方式开展房地产相关工作及经纪活动的,减3分/次。 |
3 |
||
4 |
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减10分/次。 |
10 |
||
5 |
在商品房销售现场、经纪机构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对房地产项目、经营机构基本情况进行集中公示或公示信息不全的,减3分/次。 |
3 |
||
6 |
违反、违背商品房买卖合同、服务协议约定或未按合同、服务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纠纷,经有关部门核实的,视情节减5分/次。 |
5 |
||
7 |
预售期间不按资金监管规定收存、支取预售资金的,减5分/次。 |
5 |
||
8 |
被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行为,减20分/次;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通报,媒体曝光的,减5分/次。 |
20/5 |
||
9 |
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或日常监管活动的,减3分/次。 |
3 |
||
10 |
对信访投诉问题推卸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未及时应对、化解,造成个访、群访群诉的,视情节严重减2—10分/次。 |
2-10 |
||
11 |
协助、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违规经纪活动;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减10分/次。 |
10 |
||
12 |
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的;因过错被司法部门出具裁定书的,减1分/人/次。 |
1 |
||
13 |
因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内部原因导致发生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问题,造成个访、群访群诉的,减5分/次。 |
5 |
||
其他行为记录减分指标 |
14 |
违反法律、法规或房地产市场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减5分/次。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