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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2号建议的办理答复(乐住建复〔2020〕35号)

发布时间: 2020-07-14 16:13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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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清平等5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适当调整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价格”的建议,转我单位办理,按照代表建议办理有关规定,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职能职责部门配合基层做好情况调查了解,做好政策宣传解释

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住房和经济困难的群众居住问题的重要途径,涉及民生问题,其入住需要政府职能部门依据保障水平、房屋平均居住面积等综合审核,具备相应条件方可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您反应的情况我们已经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市中区政府也通过召开会议、上门核查、小区张贴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

由于数据信息真实性核查的手段和科学性不足,大数据建设滞后,部分自由职业者、外出务工人员等的收入真实性不能精准核查,失信的社会惩戒机制不完善,导致收入水平核查有时失实。而部分人员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社保信息系统会真实准确反应其收入水平,因此出现了收入超标、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问题。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准入线每年均会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收入标准及时调整,部分人员的收入超标是常态,若解决超出收入标准20、50元,甚至100、200元的,一是标准不好把控,二是审批流程和要件不一,因此易造成权力寻租和乱作为的情形,影响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保障属性和公平性。

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制订适合超公租房租赁标准的新标准

2015年市政府公布实施的《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到期,我局已结合实际进行修订,对新市民、青年教师、医生、引进人才、消防队员、物业服务人员、环卫工作者等特殊群体制订倾斜政策。现新办法已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建议,待再次修改完善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目前,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成数量完全能覆盖符合租住条件承租人的承租需求,且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预留10%作为储备,特殊情况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上报市政府审批。

同时,市场租金标准没有相关职能部门的准确统计和发布,且社会租赁住房的生活设施、家电家具等配置到位,公共租赁住房没有可比性,租金参照无依据。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我局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督促市中区住建、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加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解释,及时配租,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居住问题。

(二)我局将学习借鉴成都等经济发达城市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经验,在充分保障应保群体的基础上,探讨公共租赁住房的扩面问题。

谢谢你们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租金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邹剑红  联系电话:13908130004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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