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21〕28号)要求,我局制定了《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9日
(联系人:郭沂鑫,联系电话:2105575。)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21〕28号)要求,为推进实行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方便企业办事、利企便民,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一)事项范围。我局对社会公开公示的《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证明事项。
(二)对象范围。申请人在申办《目录》中事项时,可自主选择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被列入信用中国(四川)企业或个人黑名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不良信用记录完成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证明。
二、实施方式
我局制订统一格式文本《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许可条件、材料要求和承诺方式、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以及行政机关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权力等申请方应予知晓的信息。
《告知承诺书》通过局行政审批科窗口、局门户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供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申请人在办理有关事项时,我局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在受理办理过程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证明。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接件工作人员应主动向申请人出示本工作规程,指导申请人进行自主选择适用。申请人对《告知承诺书》内容有疑问的,接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解释。申请人选择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应认真阅读并填写《告知承诺书》,并会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通过现场或线上予以提交。
(二)受理。申请人将填写完备的《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通过线下当场提交或者线上提交电子文档的,接件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一次性告知补正、不予受理、予以受理办理等决定。
(三)事中撤回。申请人在我局予以受理后、作出行政决定前,有合理理由要求撤回承诺申请的,应予以同意;申请人如需继续办理申请事项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四)审批发证。及时审查核实申请材料,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完成后,许可证照通过局行政审批科窗口或邮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公开公示
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由接件科室(单位)通过局门户网站网站、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将告知承诺书依法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监管核查
各科室(单位)通过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勘察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积极推动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进行管理。通过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和通报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承诺失信联合惩戒。
附件:1.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2.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 单位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
1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证明 |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7号)第八条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2019版)基本规定第六条 |
部门规章 |
勘察、设计等单位 |
2 |
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证明 |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
部门规章 |
勘察、设计等单位 |
|
3 |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证明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 |
部门规章 |
发展改革部门 |
4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证明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
法律 |
城乡规划部门 |
5
|
社保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认定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第八条 |
部门规章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6 |
收入情况证明(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认定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第八条 |
部门规章 |
民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 |
7 |
住房情况证明、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
|||
8 |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证明 |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勘察、施工等单位 |
9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证明 |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建设单位 |
附件2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本机关已告知申请人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许可条件、材料要求。(办事指南内容)
1.申请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可以自主选择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2.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申请撤回承诺;如需继续办理申请事项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有被列入信用中国(四川)企业或个人黑名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在信用记录修复后,可恢复行使告知承诺制的权利。
4.本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5.告知承诺应由申请人做出,不可代为承诺。
6.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知晓告知内容、符合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7.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承诺失信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行政许可依法予以撤销;
(2)按规定将承诺失信行为人纳入相应黑名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良信用记录,并向其他部门(单位)通报,实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
8.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将依法通过局门户网站、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避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申请对下列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1.
2.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1.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并同意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3.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未纳入信用中国(四川)企业或个人黑名单,无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良信用记录;
4.在行政机关对本单位开展的事中事后核查监管中,如果达不到承诺应具备的相应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6.是否知晓并同意将告知承诺书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
不同意的理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