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中心城区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乐住建发〔2019〕95号)

发布时间: 2021-06-03 10:52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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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按照《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乐住建发〔2018〕288号)相关要求:从2019年3月1日起,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我市主城区范围内(即市直管区域:包括青江、柏杨坝、蟠龙、老城、绿心、棉竹、通江、肖坝、岷江东岸、牟子、高新区、水口、苏稽、杨湾14个片区及大佛景区等区域)应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我局在检查中发现,目前中心城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仍有进行砂浆搅拌的现象。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乐住建发〔2018〕288号)文件相关要求,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建筑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现就我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中心城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搅拌。对于使用量较少的砂浆,请施工企业做好与预拌砂浆生产单位的衔接工作。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保障建筑工地的正常供应。

二、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预拌砂浆。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投标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预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13》《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DBJ51/T104-2018》等国家和四川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和规定。

三、按规定应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擅自设置各类搅拌设备。我局将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施工企业有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行为的,将责令整改并拆除自拌砂浆设备,并按相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或移交处罚。

四、工程建设项目中出现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负责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予制止且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将对监理企业及个人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并作为今后年检、升级考评重要依据。

五、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结构优质工程评选。

六、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确系无法采用预拌砂浆、需现场搅拌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七、各相关单位应同步严格执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在中心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乐市质安监〔2018〕107号)相关内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6日

(联系人:李世超,联系电话:21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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