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知(乐住建发〔2019〕92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减少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以及《乐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乐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实施计划》中关于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目前,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强夯机等。
二、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的标准
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应参照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油品标准,在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必须达国Ⅱ及以上标准。
三、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责任
(一)施工单位管理责任
1.制定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台账,并在建筑工地留存备查。台账中应包括机械类型、机械型号、进场日期、退场日期、生产厂家、产权属性、产权(租赁)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对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
3.在设备使用期间,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租赁)单位履行维修保养责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形成检修记录在现场留存备查,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正规渠道购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留存进货凭证、发票,并在建筑工地建立台账备查。
5.每季度对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写《乐山市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并报送质安监督部门备案。
(二)监理单位管理责任
1.对所有进入建筑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严格把关,并形成相关进场验收记录备查,严禁不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相关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建筑工地。
2.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进货凭证、发票和台账的检查。
3.及时向项目质安监督部门、属地建设和环保等主管部门报告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情况。
(三)业主单位管理责任
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监管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安监督部门进行建筑工程开工前现场勘验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符合环保部门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油品,并责成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管理规定,落实使用管理和污染防治责任。2019年12月前应全面淘汰现有排放不达标的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对各责任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不到位、污染防治不力、机械油品来源不当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当地生态环境、城管等执法部门查处并将使用超标排放设备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监督市本级建设项目中发现的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交和报告。
(三)高新区新城建设局、大佛景区规划建设交通局、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按各自职责范围督促中心城区建筑工地严格执行《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乐住建通〔2019〕3号)相关要求,禁用区内(成乐高速棉竹枢纽沿乐山绕城高速至凌云枢纽,凌云枢纽沿乐自高速至安谷枢纽,安谷枢纽沿成渝环线高速经张徐坝立交至辜李坝立交,辜李坝立交沿成乐高速至棉竹枢纽之间的封闭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国一及以下标准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在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实施备案管理,建成全市统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同时应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将本部门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监督抽测等工作。
特此通知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