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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制度

发布时间: 2017-11-17 16:50     来源: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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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住建局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立市住建局法律顾问,由市住建局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管理。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法规科,负责市住建局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兼任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住建局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条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局政策法规科拟定法律顾问选聘方案,遴选有关人员,经考察、公示等程序,报市住建局批准后,由市住建局聘任。

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任期最长三届。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律师荣誉称号,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10年以上;

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法律顾问对市住建局的以下工作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

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重要政府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市住建局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仲裁及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市住建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法律顾问承办市住建局工作事项,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法律顾问承办市住建局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法规科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法规科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以市住建局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住建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住建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市住建局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法规科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市住建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法规科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

市住建局有关部门、机构代市住建局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事先申请法规科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

第十三条:法规科承办市住建局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应当召集法律顾问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涉及市住建局有关部门、机构职责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

法规科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会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经法规科审查、签批后,以法规科名义报送市住建局。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法规科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市住建局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计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临时聘请专家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市住建局法规科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市住建局法规科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市住建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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