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信息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2-02-18 11:41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二、删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

三、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五条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553号   电话:0833-2134404

网站标识码:5111000014          蜀ICP备11010642号-2            备案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020200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