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30 11:04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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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新城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既有建筑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既有建筑拆除工程秩序,提高既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乐山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既有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和管理,督促既有建筑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其中乐山市主城区范围内(除乐山大佛景区、乐山高新区辖区范围外)既有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和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本通知“既有建筑”是指取得合法产权的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

二、产权所有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拆除备案。

既有建筑拆除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基础类资料

1.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申请表;

2.既有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证明材料;

3.既有建筑拆除公告照片;

4.施工、监理合同;

5.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文件;

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8.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9.需实施爆破作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有关许可文件。

(二)技术类资料

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既有建筑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拆除工程任务情况,拟拆除建筑物安全状态;

2.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3.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尘噪音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以及对拆除工程可能危及毗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等的保护措施;

4.施工平面布置图;

5.安全实施方案,包括设置围护和各类警示标志等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人员撤离、建筑废弃物清运、消防安全、加固和拆除措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6.拆除结束后覆盖或者硬化、绿化措施;

7.拟拆除既有建筑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情况说明;

8.堆放、清除废弃物措施;

9.涉及危大工程的,按照《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提供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措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提供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

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拆除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三、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管理。

(一)产权所有人是既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产权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上地下管线资料、燃气管道等地下工程资料、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产权所有人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做好扬尘防治、建筑废弃物运输与综合利用工作;协助做好拆除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可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或者保护工作。

(二)实施拆除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施工,承担既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报审安全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取得认可意见。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在既有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险情或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既有建筑拆除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既有建筑拆除施工危及周边安全的,应立即停工;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编制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既有建筑拆除作业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控,对运输车辆离场前进行清洗,严禁带泥土出场。

(三)监理单位应依法实施监理,并对既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对《既有建筑拆除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方案实施。

监理应制定监理规划,对既有建筑拆除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四、拆除施工和建筑废弃物清运全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拆除工程进行确认,须保持围挡封闭,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硬化、绿化,防止扬尘污染,维护好现场环境,并在15日内将《乐山市既有建筑拆除完工告知书》书面报送住建部门。

五、各地住建部门应对辖区房屋拆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在拆除工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拆除备案手续擅自施工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或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扬尘防治要求进行施工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涉及违法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和记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特此通知

附件:1.乐山市既有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备案表

2.乐山市既有建筑拆除工程完工告知书

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通知(乐住建发〔2019〕96号).pdf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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