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乐住建发〔2020〕4号)

发布时间: 2020-06-12 11:40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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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及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保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在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完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机制,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发挥“互联网+保险+服务”的作用,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现就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目前我市工程担保有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四种方式,具有同等效力。为适应建筑业发展需要,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深入推进建设工程领域保证保险工作,推行各类保函、保单替代现金保证金缴纳。通过加快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搭建工程担保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乐山地区建设工程担保的业务风险全过程管理,有效遏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提升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保险机构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

三、指导原则

(一)确保依法合规。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规范深入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依法运用保险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保险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时可采取联合体方式承保,也可以单独承保。保险机构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符合保证保险业务经营条件,未受到保证保险业务经营限制,相关保险产品经过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通过。保险机构应当合理设置保险费率和浮动规则,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

(二)完善风险防控。为有效防范风险,鼓励投保人选择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承担保证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履约义务人进行风险识别和管控,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负责乐山地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保前调查和保中管理,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对于履约义务人的违约行为,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依法作出认定,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进行赔付的,依法追偿并记入信用记录。保险机构可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信用信息,对投保人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机制。

(三)提升服务能力。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机构的条款内容应当清晰明确,费率厘定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对于减轻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保险机构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理赔期限作出核定,并在规定时限内支付赔款。保险机构应当细化理赔流程、建立应急预案、成立专业队伍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索赔事宜。

(四)加强主体监管。各县(市、区)及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保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试点工作经验,加强行业行政监管,将保险机构风险管控、预赔机制、索赔流程、履约信用及综合服务等方面列入对保险机构信用评价机制中,提升对保险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同时将保险机构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四、保险险种

乐山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险种。鼓励创新性开展符合我市建设市场的其他类型的工程保证保险。

(一)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建设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生效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下同),应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要求规范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无法按时签订工程合同时,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承包人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当承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发包人按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保险。当发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时,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承包人在工程验收交付时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质量缺陷修复保证金。当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发包人或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保险。建设工程发包人或施工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调查认定结论,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对民工工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实施方案

(一)明确保险形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保证、履约保证、质量保证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的,招标人或项目所有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允许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形式。保单须针对具体的项目,要求一项目一保单、一事项一保单,负责到底。

(二)规范使用流程。各险种保证保险使用流程:工程投标保证保险须在乐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线办理,投保情况以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为准。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应在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前,承包方将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原件递交至发包方;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应在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前,发包方将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原件递交至承包方;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则要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10日递交至发包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须在向建设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时递交,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施工中拖欠工人工资能及时有效维护工人权益。

(三)索赔申请。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时,须按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相关依据索赔。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内容及规定期限内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赔案,保险机构需建立预赔机制,成立专业队伍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索赔事项。对于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和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法院判决文书为依据,保险机构采取见索即赔原则,在24小时内予以赔付或先行垫付。

(四)退保规定。投保人与保险机构签订保证保险业务后,具体退保规定按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办理退保手续。

(五)保后管理。保险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下同)认为必要时可进入投保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调研,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机构在进场后应在10天内向投保人出具风险防控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投保人应对保险机构提出的风险防控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保险机构原则上每季度应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六)加强服务。保险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做好工程保证保险业务的受理、咨询、理赔等服务,组建专业团队深入被保险人项目提供政策、业务咨询,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知晓各自责任、义务和权力,了解索赔程序,便于及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保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采取措施加大对工程建设保险机构的动态监管,防范化解工程风险。

(二)推行工程担保。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其中专业担保公司开展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担业务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公司市场管理的通知》(乐住建发〔2019〕97号)相关要求执行。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合同款支付担保。鼓励工程担保人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积极为民营中小建筑企业开展担保服务。

(三)营造工作合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鼓励保险机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合作,提升保险机构专业能力。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保险业系统对接,公开建筑企业资质、工程业绩、信用信息及保险机构相关信息。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建设工程保险知识普及教育,实现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本通知至2020年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交通运输局乐山市水务局

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乐山监管分局

2020年1月16日

(联系人:黄山,联系电话:21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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