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治的通知(乐住建发〔2019〕107号)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中介机构、银行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防范房地产市场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乐山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乱点乱象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乐扫黑办〔2019〕23号)精神,切实解决房地产市场中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全面整治房地产市场中违法经营、违规销售和虚假宣传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实际,就清理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反映强烈的房地产领域乱点乱象,健全监管机制,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主动依法处置,不断化解问题楼盘存量,加强法制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房地产领域营商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整治原则
坚持依法整治、属地管理的总体原则,采取全面摸排、综合分析、一案一策的整治方式,全面推进房地产领域“乱点乱象”整治工作,达到协调解决一批、查处规范一批、综合治理一批的治理效果。
三、整治重点
(一)无证开发、证照不齐开发或擅自改变许可内容进行开发建设问题。
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
2.建设项目证照不齐。重点是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
3.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消防和人防审批方案等行为。
(二)房地产项目违规销售、一房多售等问题。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擅自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三)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商品房宣传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销售人员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
(四)不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等问题。
(五)欠缴土地出让金、税费,挪用项目预售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开发建设单位对社会公众的约定、承诺不兑现等问题。
(六)不按合同约定,延期交房和延期办证问题。
(七)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返租等问题。
四、整治措施
(一)加快诚信系统建设管理
1.加快推进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建设,实现部门的横向联网、省市县的纵向联网。及时收录房地产行业的失信单位和个人信息,各部门联动,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按照《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政策。对信用等级分值高的企业,提高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拨付的额度;对信用等级分值低的企业,采取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提高预售标准、加强销售环节巡察等措施重点监管。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和规划管理
1.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应依法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核验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开发建设。
2.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应建未建、不按法定时限缴清土地出让金和违反出让合同或有关规定的,将严格依法惩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将其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作为今后审查土地竞买人资格的依据。
3.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严格控制在国有土地用地范围内,严禁超范围用地、混占集体土地。竣工验收合格指标应清晰、完整。地上、地下部分要逐一明确,面积与套数(或间、个数)要逐一对应。
4.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涉及开发企业自持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将自持比例、自持物业的性质等信息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防范开发企业将自持部分出售。
(三)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秩序
严格房地产市场具体项目的税收分析、评估、征缴工作。优化房地产业税收秩序,依法对税收违法行为开展检查、稽查。强化税收共治,统筹税务、公安、法院、金融等部门,加大房地产企业欠税追缴力度。拓宽涉税信息交换渠道,强化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商业银行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实现土地出让、项目建设、房屋交易、资金流向等信息共享。
(四)严格商品房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监管
1.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建筑6层(含6层)以下的商品房住宅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建筑6层以上的须完成4层以上的结构工程(含地下室层数)。
2.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开发企业应出具土地出让合同,供职能部门查验合同中约定的规划建设条件,严禁隐瞒、规避规划建设条件,提供虚假合同资料申请预售的行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门在许可证上应注明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限制性条件等重要指标。
3.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选择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之一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行,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户行、开发企业签订三方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4.所有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购房贷款和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售房源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均应缴入监管账户。采取银行按揭方式购房的业主,按揭贷款部分由贷款银行转存至监管银行的监管账户。若发现贷款银行未能及时将贷款资金转存到位,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该项目申请支取预售资金时,应将已经预售房屋对应的贷款总额度列入已支取范围,在此基础上审核批准预售资金。
5.商品房预售缴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包含监管资金和非监管资金两部分。监管资金范围为:完成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所涉及的税费及土建、安装、装修、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监管范围资金按总量控制、分期审核批准拨付的原则执行,资金总量按单位面积造价计算(单位面积造价测算按年度值为准,但不低于2700元/平方米)。在支取节点上,原则上按工程形象进度每4层设置预售资金使用节点,主体封顶至竣工验收阶段设置2—3个支取节点。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主体封顶前支取的总额度不应超过监管总额度的60%,完成竣工验收后,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资金总量度的5%。原有项目预算资金额度不足的,可采取申请实物房源锁定的方式抵扣。非监管资金的用款额度由开发企业在每个支取节点确定。
6.职能部门适时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巡查,重点开展对少数开发企业与银行勾结违规支取预售资金行为的查处。专项巡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对巡查中出现问题的开发企业将被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同时将其行为记入征信系统,对银行出现的问题将及时通报乐山银保监分局查处。
(五)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支取的监管
1.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设定一家银行专户缴存住宅维修资金。原则上应当由购房业主直接到指定的开户银行分户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支取住宅维修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申请条件(“两个三分之二”)。支取住宅维修资金的公示期间,职能部门应协调街道(社区)采取深入小区现场抽查和按入住的一定比例入户调查的方式,采取致电业主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检申请条件是否落实到位,其抽检结论纳入审批条件。
(六)加强商品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或符合买卖双方合同约定;要确保前期物业管理及物业承接验查制度有效落实。职能部门要明确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建立健全商品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追责机制。
(七)严格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1.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领域虚假宣传广告的查处,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对被查处企业进行通报,并将违法企业纳入行业征信管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房源信息(户型、面积、价款)、房源状态(已售、订购、待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举报电话。项目沙盘制作必须以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划图为蓝本。
3.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确保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可交易,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交易的手续费、认购合同模版、存量房交易合同模版、经纪人员信息及住建部门监督举报电话。不得诱导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强制客户接受委托代理交易。
4.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公平原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关联补充合同,并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检查。
(八)严格房地产从业人员管理
1.职能部门积极协调房地产行业协会,定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专家学者对房地产从业人员的业务和法律知识进行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减少执业风险,提升化解矛盾的能力。
2.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造册,纳入征信系统。
五、整治主体及责任区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二)对因国有土地出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出让金缴纳、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违规占地等引发的不稳定隐患,以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竣工验收前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条件、超修超建及因规划验收等引发的不稳定隐患,由城管、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按照各自的三定职责进行处理。
(三)对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工程竣工验收后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乱搭乱建、改建扩建等引发的不稳定隐患,由城管部门牵头,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配合进行处理。
(四)对因工程未按照施工许可建设、防空地下室未按图施工、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工程质量事故等引发的不稳定隐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人防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配合进行处理。
(五)对因开发企业涉嫌偷逃税款等涉税风险的调查核实、对欠税的追缴,由市税务局牵头,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法院、金融等相关部门配合处理。
(六)对因开发项目资金流向、商品房按揭款项发放、预售资金使用监管引发的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银保监部门和驻市各商业银行配合进行处理。对因驻市各商业银行违规拨付预售资金的行为,由银保监部门牵头依法查处。
(七)对因商品房预销售、售后返租、预售资金监管、房屋维修资金收取、商品房屋网签及备案、房屋面积测绘、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销售等引发的不稳定隐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自然资源、人防、市场监管、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配合进行处理。
(八)对因商品房虚假宣传、变相返租、合同欺诈、利用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引发的不稳定隐患,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进行处理。
(九)对因合同诈骗、非法集资、房地产经济犯罪等引发的不稳定隐患,由公安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将整治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强力推进。各级要及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各区域不同市场的具体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整治有力有效。
(二)突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整治工作进展,及时通报典型案件处置结果,依法引导房地产企业及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依法正面引导群众理性购房理性维权,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形成工作合力。要着力打好专项整治工作整体战,形成各职能主管部门、法检两院、纪检监察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和执法联动,开展联合约谈、联合查处、联合惩戒,形成整治合力。对房地产领域的重点案件要成立专案小组,指定负责人落地落实。
(四)严格督导问责。各督查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加大对督办工作的通报力度,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提请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乐山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2.乐山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乐山市市场监管局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市银保监局
2019年11月27日
附件1
乐山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购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申请预售项目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以下要求,建筑6层(含6层)以下商品房项目(含地下室、地下车库、车位)已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建筑6层以上完成4层(含地下室层数)。
(四)土地已设定抵押或项目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需抵押权人同意方可办理预售许可。
(五)鼓励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对信用等级良好的开发企业申请预售项目施工形象进度要求,6层(含6层)以下商品房项目(含地下室、地下车库、车位)已完成基础,6层(含6层)以上完成地上±0.00。
第六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权人同意销售商品房证明材料、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批准方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监理单位出具拟办理预售项目已投入工程建设资金占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总超过25%,且施工形象进度证明文件。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七)工程施工合同。
(八)已完工部分房屋质检合格文件。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预售审批部门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审核。预售审批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到施工现场查验申请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是否达到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预售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及时向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公示。预售审批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售楼部予以公开。
第八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销售价格。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预售商品房一房一价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内容建设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和设计变更导致申请预售许可时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开发企业应当持预售变更申请表,及时到预售审批部门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同时及时将预售变更事项在售楼部公示。
第三章规范商品房预售经营行为
第十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与预购人签订认购合同或协议,不得收取预购人定金、诚意金、保证金、会员费、预付款、认筹等任何形式的购房款,不得出现变相预售、售后返租、变相售后返租等违规行为。城管部门负责对无证销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后,开发企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完清增值税后,方可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监管期间如因开发企业不规范、不诚信经营造成信访、项目延期办证或出现工程款结算和拨付纠纷等,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监管银行,暂不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广告经营企业、广告发布企业制作或发布的售房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相关要求,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出现虚假违法内容的,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由此造成买受人利益损害的,由开发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明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总平面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及协议、前期物业服务情况说明、商品房预售方案和预售合同、楼盘销控表(已售、订购、待售)、房源信息(位置、户型、面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申报)表、房屋周边不利因素提示以及其他需要明示的信息。项目沙盘、户型模型严格按规划审批制作,户型模型明示开间、进深尺寸。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预售资金或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收缴房款等情况。严禁开发企业以代理、代办为由代收代缴资金。开发企业延迟合同备案,逃避、延缓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银行擅自发放监管资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行红色标注监管,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用途、范围和申报价格,将全部准售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批、分次销售或捂盘惜售。
第四章部门责任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无证预售行为。城管部门对发现的无证预售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无证预售等违规违法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广告经营企业、广告发布企业制作或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对商品房预售负有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出现履职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2
乐山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本级范围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项(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购房贷款和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售房源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首付款比例与银行政策同步,按住宅首套房不得少于总价的30%(公积金贷款不少于总价的2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不得少于总价50%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住建部门、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建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系统。
(二)核定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金额。
(三)审核预售资金的支取使用条件,在监管银行的配
合下监管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支取。
(四)预售资金使用的巡查督导工作。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其它有关工作。
监管银行主要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专用账户信息系统管理,确保预售
资金专用账户流水信息共享。
(二)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
和支出台账。
(三)按本细则规定协助抓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人行乐山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按规定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乐山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银行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至开发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完清增值税后止。商品房预售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优先在预售项目银行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银行中选择设立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管银行和开发企业三方自愿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账户的开设原则上遵循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监管账户原则。一个开发项目原则上最多设立三个监管账户。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原则上应全额存入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原则上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即建安成本。结合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奖优惩劣式动态监管,对信用等级良好以上的企业,按预售资金支取总额上调10%—20%实行监管。对信用等级良好以下的企业,按预售资金支取总额下调10%—20%实行监管。
第九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监管单位、项目名称、地址。
(二)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及监管额度。
(三)项目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四)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制度,将预售资金的收取办法、监管账号、监管协议模版等信息,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在售楼场所公示。
第十一条预售项目需变更监管银行的,应由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协商后,重新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变更期间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
项目暂停网上签约后,开发企业应与原监管银行解除监管协议,并向原监管银行申请将原专用账户内资金全部转入新的专用账户,撤销原专用账户。上述事项完成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恢复该项目网上签约。
第三章预售资金的缴存、支取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在收取购房款时,须引导购房人仔细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专用账户,须用已核定的专用POS机刷卡,或者引导购房人到项目监管银行柜台将购房款存入该项目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严禁将交易现金存入开发企业其他账户。
购房人申请贷款购房的,贷款银行应及时将贷款划转至监管银行的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项目用款计划以办理预售许可证为起点,申报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商品房预售缴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包含监管资金和非监管资金两部分。监管资金范围为:完成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所涉及的税费及土建、安装、装修、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监管范围资金按总量控制、分期审核批准拨付的原则执行,资金总量可按单位面积造价计算(单位面积造价测算按年度值为准,但不低于2700元/平方米)。在支取节点上,原则上按工程形象进度每4层设置预售资金使用节点,主体封顶至竣工验收阶段设置2-3个支取节点。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主体封顶前支取的总额度不应超过监管总额度的60%,完成竣工验收后,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资金总量度的5%。原有项目预算资金额度不足的,可采取申请实物房源锁定的方式抵扣。非监管资金的用款额度由开发企业在每个支取节点确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支取预售资金的,应分支取节点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建设达到从申报使用预售资金节点起到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阶段,须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已经支付节点工程款(含分项工程)和大宗设备材料款的凭证(第一次使用申报使用预售资金的除外),凭证内容应包括民工工资和材料费支付情况。
(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节点须提交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三)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节点时,提供该项目楼盘竣工验收备案时间截止前全部所售房屋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申请核定各节点用款额度。符合使用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监管银行凭《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为预售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开发企业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已入账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七条预售项目完成办理分户转移登记的,预售人可持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分户转移登记证明》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并撤销专用账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暂停违规项目的网上签约;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预售人在本市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网上签约,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等自身原因引发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纳入行政机关“黑名单”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多卖”或将司法查封、抵押的房屋违法销售给他人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或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资金监管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预售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如:已拨付款项未按规定使用等)。
(七)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九条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不按要求拨付,造成预售资金被挪用,导致无法按期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取消其监管银行资格,3年内不得在乐山市主城区内监管新预售项目。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相关情况函告乐山银保监分局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预售人违法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其违规违法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乐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乐建发〔2017〕280号)同时废止。我市其他原有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