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乐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住建发〔2020〕6号)

发布时间: 2020-07-03 14:53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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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局结合乐山实际制定了《乐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23日

(联系人:杨国才,联系电话:2158653。)


附件

乐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治的通知》(乐住建发〔2019〕10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经营过程中的社会评价、市场行为等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公布和使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发起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和受聘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乐山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的制度建设、信息收集、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发布、信息使用等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具体负责乐山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分、统计、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合理奖惩、信息共享”的运作方式。

第二章销售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了解、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经营行为信息、企业社会形象评价信息。

基本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资质等级、主要从业人员情况(包括职称、学历、社保、个人履历等)以及反映客观信用能力的近三年开竣工面积、企业品牌等信息构成。

经营行为信息包括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组织的奖励、表彰以及社会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二)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商品房预销售、前期物业管理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或妨碍行政监督管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主要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和其他经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企业社会形象评价信息由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评价信息、舆论监督评价信息、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信息等组成。

第八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如实填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采集核实统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每个项目至少确定一名相对固定的信用信息管理人员,与管理机构进行工作对接,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提供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部门和单位在业务办理、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相关信息。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信访部门公布、通报的企业和开发项目信息。

(四)相关协会提供并经核实的信息。

(五)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六)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七)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认定的违法违纪信息。

(八)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并经核实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等级及记分标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录实行综合评分制,按照《乐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分表》(见附表)中加分项和减分项的记分标准进行加减分值,累积加减得分为企业在目前时间段的实际反映分值。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分实行动态记录,并实行“红黑名单”机制。

记分累计分值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

记分累计分值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的为B级。

记分累计分值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的为C级。

记分累计分值60分以下的为D级。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开发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以70分为基础信用分值,按C级信用等级核定。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等级A级、B级、C级的开发企业和初次记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下列严重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降级为D级(50分)或按D级(50分)评定:

(一)出现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等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引发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在预售期间出现故意不将按揭款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不网签合同进行资金监管等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多卖”或将司法查封、抵押的房屋违法销售给他人的。

(四)纳入行政机关“黑名单”的。

(五)对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

(六)新申办资质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持股30%及以上的或持股比例最高)曾经担任过信用等级差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或是近三年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

(七)其他严重失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乐山市有多个项目的,多个项目的销售行为均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成果。

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平台进行数据互联、共享。

第四章记分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分结果将作为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及拨付、合同网签备案、房源核验、房屋交易备案等业务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六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A级、B级的予以以下政策激励: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推荐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表彰奖励及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的依据。

(二)鼓励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守信信用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三)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及房源核验、房屋交易备案等相关行政审批和业务办理中,实行差别化政策扶持和监管,提供“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措施。

1.A级房企申请预售项目施工形象进度要求,6层(含6层)以下商品房项目(含地下室、地下车库、车位)已完成基础,6层以上完成地上±0.000。B级房企申请预售项目施工形象进度要求,6层(含6层)以下商品房项目完成地上±0.000,6层以上完成地上1层。

2.A级房企预售资金支取总额可上调20%实行监管,B级房企预售资金支取总额可上调10%实行监管。

(四)积极对接媒体,采取提供优秀企业名录等多种形式向媒体推荐,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C级、D级的不予推荐行业评先评优,不享受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的差别化政策扶持和监管。

C级房企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其工程形象进度按正常标准,根据不良信用扣分具体情况,预售资金支取总额可下调10%实行监管;D级房企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其工程形象进度在正常标准上提高2层,并实行预售资金支取总额下调10%—20%重点监管。

第十八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分结果为D级的,主管部门可对企业给予以下单处或并处的惩戒:

(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对企业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可实施关闭商品房合同网签系统,从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暂缓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物业承接查验、白蚁预防实施证明、房源核验、房屋交易备案等业务。

(三)将失信企业作为重点企业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向其它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发出预警,提出市场限制准入意见。

(四)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预售资金监管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高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如实申报、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资料,影响信用信息等级记分结果的,计入企业不良失信档案,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进行扣分惩戒。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分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信息采集评价、公布和使用,自觉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乐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分表

附件

乐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分表

(良好信用信息加分项)

开发企业名称:统计时间:年月日

评价指标序号记分标准记录

分值备注

资质等级1控股母公司一级加2分、二级加1分集团母公司为主要股东

2项目公司一级加2分、二级加1分

银行资信等级3人民银行认可的信用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AAA加5分、AA加3分、A加1分申报时间即时等级

品牌房地产企业4投资主体为以房地产为主的上市公司加5分,进入中房协公布的百强房企:前10加5分,前11-50加3分,前51-100加2分集团公司要为主要股东

近三年开工、竣工面积(开发能力,乐山范围)5开工面积:5—10万平方米(含)加1分、10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万平方米加0.5分以施工许可证为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6竣工面积:5—10万平方米(含)加1分、10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万平方米加0.5分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7近三年来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加5分未满三年周期不计分,主管部门核定

近三年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获得与企业开发经营有关的表彰信息8获得国家部委表彰加6分/次

9获得省级政府表彰加6分/次

10获得市级政府表彰加3分/次

11获得县级政府表彰加2分/次

12获得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加3分/次

13获得市级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加2分/次

14获得县级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加1分/次

纳税情况15被市级税务部门评为A级企业的加5分申报时间即时等级

近一年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信息(乐山范围)16在我市参与捐助、扶贫等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产生较好社会影响的(由政府职能部门或社会公益性团体等证明),捐助金额合计:10万元(含)以下加1分;10万-20万(含)加2分;20万-50万(含)加3分;50万以上每增加50万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近一年配合政府工作17配合政府部门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或核定)加1分/次

加分合计:分,记录期为12个月(年月日—年月日)

乐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信用信息记分表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项)

开发企业名称:统计时间:年月日

评价指标序号记分标准记录

分值备注

开发建设环节行为记录减分指标1精装修住房交付与样板房严重不符或未将装修标准、材料品名、规格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告知购房人的,减5分/次

2将未竣工的商品房转让或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减10分/次

3售楼场所出现重大涉稳事件,减5分/次

4开发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超载施工许可范围施工的,减3分/次

5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提供办理房屋交易资料的,减3分/次

商品房销售环节行为记录减分指标6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的,减20分/次

7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减10分/次

8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减15分/次

9在预售期间不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含在建工程抵押资金、按揭贷款资金、分期付款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和使用、挪用预售资金的;不网签合同进行资金监管等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减10分/次/人

10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参加)展销活动的,减3分/次

11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未按规定展示公示信息和“购房特别提示”公告牌的,每发现一次减3分/次;擅自撕毁、损坏、遮挡购房特别提示的,减5分/次

12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擅自涨价、哄抬房价或采用虚假方式营造哄抢房源的,减3分/次

13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的,减3分/套

14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及时在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的,按每件(户、套)减2分/次

商品房销售环节行为记录减分指标15未按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商品房质量性能、设施归属、交付使用及其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的,减2分/次

16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纠纷,并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减5分/次

17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他人的,每次减10分/次

18未按规定将项目抵押情况告知购房人的,减6分/次

19拒绝购房人或强制要求购房人不得以公积金贷款方式进行按揭购房的,减3分/次

20因管理不善导致网签、资金监管密钥损坏或丢失的,减3分/次

21恶意解除合同的,不履行已签协议,擅自提高房价的,减5分/套

22因企业原因,错误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等信息,导致购房人增添不必要麻烦和来回跑路超过项目房屋总套数1%的,减2分/次

2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按规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减3分/次

24未按照合同约定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减2分/次

售后环节行为记录减分指标25未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未及时移交或占用物业服务用房的,减5分/次

26未及时向水、电、气专营服务单位移交专营设施设备,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减5分/次

27开发企业出租商品房,未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按每件(户、套)减3分/次

28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减5分/次

29为依法不得销售、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减3分/次(户、套)

30强制购房人缴纳商品房交易与产权转移等代办费用、强制代收办证契税的,减3分/次(户、套)

3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销售的经纪代理机构泄露购房人信息的,减5分/次(户、套)

32将未进行承接查验的物业擅自交付使用的,减3分/次

33开发企业擅自收取、挪用甚至侵占业主物业维修资金行为的,减3分/次

其他环节行为记录减分指标34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企业或主要从业人员涉黑、涉恶,企业涉黑、涉恶减20分,人员减5分/人。

35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以下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整改、被通报的,减3分/次;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减20分/次

36向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统计报表的,减5分/次

37虚报良好信用信息,漏报、瞒报不良信用信息的,减3分/次

38未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履行义务的,减3分/次

39不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监管活动的,每次减5分/次

40处理投诉过程中,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或拒不整改的,减3分/次

41不积极主动化解矛盾或对购房人反映属实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购房人群体或个人信访的,省级信访减10分/次,市级信访减5分/次,县级信访减3分/次

42因不良行为被其他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

43被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限期整改书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果的,减3分/次

44因违规和不良失信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减5分/次

45企业及企业从业人员擅自通过自媒体、实体广告或委托网站等形式,发布虚假信息,制造房源紧张气氛价格上涨的,减5分/次

46其它违反房地产市场管理、商品房管理等相关规定情形的,减3分/次

减分合计:分,记录期为12个月(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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