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时分离拨付农民工工资至银行专用账户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新城建设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银行专用账户管理,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日常监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妥善解决因源头欠薪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8〕6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在我市实行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时分离拨付农民工工资至银行专用账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范围
从即日起,凡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应同步分离拨付农民工工资至银行专用账户,确保实现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
二、工作内容
(一)农民工工资银行专用账户开户及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银行专用账户(一个建设项目对应一个施工许可证、一个农民工工资专户,以下简称银行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银行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开户证明、三方协议、转账凭证和农民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用工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根据合同约定、考勤信息按月足额计发农民工工资,并将银行专用账户支付信息上传至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备案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申请注销银行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二)分离拨付农民工工资至银行专用账户
1.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由开发企业或施工总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核定的农民工工资拨付至施工总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银行专用账户。
2.分离拨付的程序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以项目《施工许可证》为单位,分时段专项申请。(2)书面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首次申请材料包括:经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签字和盖章确认的《阶段项目产值确认表》(详见附件1)、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施工许可证》、拨付至银行专用账户的银行转账单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流水单;后续申请材料包括:经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签字和盖章确认的《阶段项目产值确认表》、后续阶段拨付至银行专用账户的银行转账单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流水单。(3)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分离拨付农民工工资金额核定表》(详见附件2),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分离拨付农民工工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严格执行。
(三)落实银行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1.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和相关项目材料供应商企业,下同)要按照实名制管理和银行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的要求,按月编报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务单位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盖印)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再由施工总包企业通过银行专用账户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
2.银行专用账户资金发放额度少于上阶段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时,缺额部分从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资金中分离拨款和补足;银行专用账户资金发放余额,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专用账户资金发放额度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为准,作为分离拨付农民工工资审核依据。
三、相关职责及检查监督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每月按期计算、上报、核定工程产值和提出农民工工资申请,每月按期收集、审核、申请、公示、发放农民工工资和向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上传发放信息,及时打印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凭证,形成台账资料备查。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后,农民工工资仍有缺额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筹集补足和发放。
(二)工程监理企业应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实施方案、每月工程建筑产值和人工费,并对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及银行代发等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期申请预售监管资金,每月按期收集、审核和拨付农民工工资至银行专用账户,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且在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有农民工工资拨付完毕,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到位。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农民工工资在该工程中的占比、支付方式、时限和比例,每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产值的25%;对近三年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项目并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产值的20%。
(五)工程项目各责任主体要充分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职责,每季度第一个月初,开发企业要组织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监理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开设银行等相关人员对上一季度银行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监管,定期检查对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落实情况,并通过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对发现存在农民工工资未足额发放、支付不及时、挪用专户资金等问题的,及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项目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银行专用账户代发工资制度和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保证《阶段项目产值确认表》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制定实名制管理、总包直发和银行代发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劳务管理或实名制专员,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档案,严格落实实名制信息采集、工资核算、数据上传和信息综合使用。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银行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情况、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不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编制虚假工资支付表、擅自挪用银行专用账户资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限期整改、依法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罚。
(三)对实名制管理和银行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落实到位,成效突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通报表扬、信用加分。
特此通知
附件:1.阶段项目产值确认表
2.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分离拨付农民工工资金额核定表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4日
附件1
附件
附件1阶段项目产值确认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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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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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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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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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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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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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情况及产值 |
形象进度及开工后累计完成产值情况: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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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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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
核定本次累计完成产值: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附件2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分离拨付农民工工资金额核定表
编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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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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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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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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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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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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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支付形式(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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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完成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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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银行专户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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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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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发工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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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发工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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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核对分离拨付至银行专用账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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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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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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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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