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主城区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乐住建发〔2021〕14号)
局机关各科室,市住保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主城区维修资金的首期交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首期住宅维修资金交存节点
(一)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前,应先打印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房屋预测面积代为足额交存维修资金或房屋购买人按房屋预测面积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待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后,进行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
(二)开发建设单位、房屋购买人按预测面积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待交房时凭房屋实测报告、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票据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按房屋实测面积办理补差或退款的变更手续。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时一次性足额交存其自留和未售部分房屋的维修资金;房屋出售后由购房人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物业的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四)2021年9月1日之前签订的网签合同按原《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乐山市主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管理的通知》执行,交存节点为:集中交房时交存;零星交房时交存;办理首次登记时交存。
二、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方式
为提高交存维修资金的工作效率,充分方便群众交存维修资金,2021年9月1日以后,在原柜面交存方式外新增专用POS机交存、在线交存(微信/支付宝),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指导购房人进行维修资金交存。
三、有关要求
(一)各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不交首期维修资金不得交付房屋”的责任,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专户银行做好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管理工作。
(二)新物业维修资金系统上线后,已在旧系统打印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但是还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前需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窗口重新打印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单。
(三)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除柜面交易外,其他方式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在交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后携带交款通知单第二联(收款单位留存联)和交款凭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二楼窗口领取《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31日
(联系人:彭亚波,联系电话:2427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