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乐山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促进我市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发展骨干企业。对建筑业企业,在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积极培育光伏建筑一体化、隔震减震、输变电、仿古建筑、压力管道、人防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智能等“专精特新”企业,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且超过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奖补。
对符合我市“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相关政策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支持按程序进行申报确认,享受相应奖励。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税务局〕
(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建筑业企业获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金奖、银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省级及以上优质结构工程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嘉州杯”金奖、银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工程获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鼓励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获得国、省、市优质工程后,给予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控制价,非招标工程按签约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奖励。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三)推动企业战略合作。鼓励市内骨干企业与入乐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投标参与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在满足招标条件后,可在发包合同中明确要求承建单位选择诚信建筑企业作为分包单位。建立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机会清单发布制度,在国有投资项目计划制订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教育、体育等行业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清单汇总,通过集中召开发布会或在行业内定期发布(一年内不少于2次),并引导优质施工、设计、咨询企业积极参与项目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设计、施工建筑、市政、电力、水利、公路等专业)为主体,以股权多元化等方式探索筹建“大建工”集团,打造发展共同体。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体育局〕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建筑业企业与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基地;鼓励职业院校开设建筑类专业和技术工人技能培训;支持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建筑业工人提升实操技能,弘扬工匠精神,打造建筑劳务品牌。鼓励和引导有一定技术、管理能力的劳务班组或者建筑产业工人成立专业作业企业,成为建筑业用工主体。加大建筑业企业人才引进力度,对符合县(市、区)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支持按程序进行申报确认,享受相应待遇。全面承接省级权限委托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结合报名情况适时组织考核,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总工会〕
(五)积极推行绿色建筑。鼓励政府和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乐山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推进绿色建筑建设,支持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及高装配率、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申报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对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中明确项目预制装配率;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类公共建筑项目,供地时要求项目全覆盖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率达到50%以上。
对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程应用生产基地、科技研发生产基地(民营)的相关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程应用生产基地、科技研发生产基地(民营)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推行“评定分离”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文件中人员、业绩、奖项、信用等条件设定,实施技术、质量、安全、环保、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深入开展建筑市场“三包一挂”(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开展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严厉打击买标、卖标、围标、串标、注册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投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诚信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七)促进与房企共发展。对由入统建筑业企业承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由企业结合信用等级和工程进度节点按比例提取使用。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审定容积率时,装配率达35%(含)以上的,其使用装配式建筑的墙体不计入地块容积率,最高标准不超过计容总面积的3%;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缴纳期限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方可办理已缴纳部分的开发建设审批手续。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着力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各类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浮动式管理。允许未发生工资拖欠的项目主体单位(甲乙双方)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前置换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金;允许项目主体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流程办理现金退还,并帮助建设项目锁证人员解锁。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退还质量保证金,原则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内完成结算。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
(九)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创新开发金融产品,大力推进应收账款质押、供应链融资、保险融资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前提下,对生产经营正常、短期出现困难的建筑企业稳贷、续贷;对涉及民生、交通、水利、教育、市政、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类项目的融资,金融机构在符合授信正常要求前提下,对申请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优先安排发放计划;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建筑业企业关联企业或第三方单位为诚信建筑业企业以及承建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提供担保增值服务(担保、反担保等),并适当下调担保费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乐山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完善企业服务机制
(十)促进外向经济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抢抓“一带一路”、国内大基建、新基建、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发展机遇,加强与重点省(市、区)交流和战略合作,专题举办宣传推介和交流活动,推动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支持建筑劳务输出地以及信誉良好建筑劳务企业与央企、大型国有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提供稳定的劳动力供应,扩大市场影响力,提升建筑劳务效益和发展质量。鼓励各地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走出去”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十一)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营造守信企业正向激励和失信行为惩戒的市场氛围,做好不良行为记录,定期发布建筑市场信用黑名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并运用于招投标活动、行政许可、政策扶持、融资、评优表彰等工作中,促进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经营。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
(十二)推进总部基地建设。支持各县(市、区)制定土地、财政、人才、员工住房和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吸引央企、国企、知名民营建筑企业到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中心,引进和培育一批“投融建营”一体化建筑业全产业链骨干企业,增进企业间的交流沟通,合力发展,增强企业归属感、凝聚力,为建筑业发展注入新活力。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峨眉山景区管委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五、附则
(十三)压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部门确保建筑产值落地的协调、督促、把关责任。将建筑业总产值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强化运行调度、过程监控,推动工作落实。
(十四)本政策中涉及的各项奖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凡政策支持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不得享受上述政策;我市其他支持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本政策中未明确奖补资金来源的,企业注册地在非扩权县的,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按25%:75%比例分担;企业注册地在扩权县的,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市级应承担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由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兑现奖补。相关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十六)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