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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住建又出新办法,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全面推行!

发布时间: 2019-09-11 09:29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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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继8月30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公司市场管理的通知》后,9月3日,市住建局又推出新办法——《乐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快速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及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形成源头预防、动态监管、责任落实、奖惩有力的市场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同时该《办法》以企业信誉度为考量,采取保证金差异化管理,为优质企业减轻负担,实现了即推动企业诚信提升和减轻优质企业负担,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双赢”效果。

【关键词】差异化缴纳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比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办法》规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按照规定的比例以现金形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种情况,可减免保证金

据悉,缴纳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正常情况下按《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总价的3%缴纳保证金。

而缴纳人近3年及以上信誉良好,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等不良行为的,新开工项目可免缴保证金;缴纳人近2年信誉良好,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等不良行为的,新开工项目保证金缴纳比例降为1%;缴纳人在上一年度信誉良好,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等不良行为的,新开工项目保证金缴纳比例为2%;缴纳人属市外入我市企业,在缴纳项目保证金时以入我市年限为准,享受以上条款差异化的减免政策;推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免缴保证金试点工作。

六种情况,将提高缴纳保证金比例

凡缴纳人近2年及以上均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且记入不良行为的;缴纳人在本市开发或承建的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工程款,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群体上访(10人或以上)事件,被记入不良行为并纳入重点监督的;缴纳人在上一年度被市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列入重点监督复查对象的企业;因缴纳人所建项目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或未按规定进行民工工资支付而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以上四种情况,新开工项目保证金比例按5%缴纳。

此外,缴纳人在上一年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且记入不良行为的,新开工项目保证金比例按4%缴纳;享受减、免缴保证金的缴纳人发生工资拖欠又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的,将被纳入重点监督,缴纳人应自认定之日起30日内补足保证金的差额,缴纳保证金比例提高到5%。

【关键词】保证金的使用

根据《办法》规定,当项目发生拖欠时,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缴纳人及时足额支付。缴纳人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的,根据缴纳保证金方式,若采取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对应担保机构应及时介入,并在24小时内予以赔付或先行垫付;若采取现金缴纳保证金的,经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商后,动用保证金以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凡动用保证金的,由缴纳人在动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额补足。未按照要求补足的,该项目不得复工。

当动用的保证金不足以全额支付缴纳人所拖欠的民工工资时,不足部分由缴纳人承担清偿责任。缴纳人拒绝承担或无力清偿的,相关主管部门应为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通过司法途径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采取非法途径讨薪的,则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缴纳人应在施工现场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以及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核查农民工工资是否支付到位,并将支付情况书面报告给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后,缴纳人可按程序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此外,《办法》规定,对唆使、组织他人以非法手段讨薪、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材料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并限制从事建筑活动的等情形的企业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限制其从事建筑活动,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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