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时分离拨付农民工工资至银行专用账户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8〕613号)等有关文件。
二、制定过程
结合乐山市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省住建厅等相关文件精神,参考南充等地经验和做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区县住建局、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关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时分离拨付农民工工资至银行专用账户的通知》。
三、时间和适用范围
时间:从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范围:在乐山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申请适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主要内容
(一)开户及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银行专用账户(一个建设项目对应一个施工许可证、一个农民工工资专户,以下简称银行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将银行专用账户支付信息上传至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
(二)分离拨付: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核定农民工工资拨付至专用账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发企业书面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分离拨付农民工工资金额核定表》对项目分离拨付农民工工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落实专用账户制度:一是项目各方主体要按照实名制管理和银行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的要求按月编报农民工工资表,经各方签字确认公示无误后通过专用账户直接代发;二是缺额部分从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资金中分离拨款和补足,专用账户资金发放额度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作为分离拨付农民工工资审核依据。
(四)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充分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