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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4-27 16:52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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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制定的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围绕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急难愁盼民生实事要求,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加强我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增设电梯工作效率,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加方便、更加便捷的服务,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会同市中区政府共同起草了《乐山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维护管理、资金筹措、电梯归属、财政补贴、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旨在明确实施要求,降低实施门槛,优化审批流程,同时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考察调研、摸底普查、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街道、社区干部和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参考成都市等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充分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干部、广大群众的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形成《方案》。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体要求、组织设施、维护管理、资金筹措、电梯归属、财政补贴、保障措施、其他事项等八个部分。

(一)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目的意义。《方案》紧紧围绕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目的意义明确为“切实改善主城区住宅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关于基本原则。根据中央、省、市工作部署和上级指导意见要求,《方案》提出了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支持和组织协调作用,调动群众积极性,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和“自筹资金为主,其他资金为辅”的原则,尊重业主意愿,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保障使用安全的基本原则。

(三)关于工作机制。为保障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有力推进,《方案》明确保障措施,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四)关于组织实施。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征求、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等相关工作,承担电梯增设工程建设单位责任。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屋原开发单位、电梯增设施工单位、其他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等)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电梯增设。

(五)关于资金筹措。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资金,通过共同出资、提取维修基金、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等方式筹集,其办理要求和办理流程按相关规定进行。

(六)关于实施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主城区”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乐府通〔2014〕1号)中所明确的乐山市主城区范围;拟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应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已列入征收范围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方案。增设电梯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七)关于实施程序。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完成表决后需对电梯增设方案和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后按程序进行报建。

(八)关于施工、安装要求。增设电梯的施工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土建部分实施的单位;安装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负责增设电梯设备安装部分实施直至电梯验收合格的单位。施工单位和安装单位可以是同时具备上述资质的同一单位。

土建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土建工程完工后,应按施工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相关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需与安装单位做好交接;安装单位进场后即进入设备安装环节,安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装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要求。

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对电梯增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安装等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同时,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应组织电梯增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梯增设安装应当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九)关于维护管理。电梯制造单位要依法做好全生命周期质量技术保障服务。电梯使用管理者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鼓励实施主体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十)关于支持政策。给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主体一定财政补贴,在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后,实施主体或其委托收款单位(人)应及时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提出财政补贴拨付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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