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2021-2025)》政策解读
经乐山市人民政府同意,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月印发了《乐山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2021-2025)》(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是科学引导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业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指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行动指南;是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建设的依据。现就《规划》编制出台背景、未来五年发展总体目标、主要内容、主要任务及主要指标进行政策解读。
一、《规划》编制背景
预拌混凝土行业是从传统建筑行业中分离出来,又为建筑行业服务的具有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功能的一个新兴产业。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重要社会、环境效益。乐山市散装水泥推广工作在“十三五”期间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当前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达不到绿色、环保、低碳、高质量发展、智能化管理要求,应督促不符合新时代要求的企业提档升级。通过该《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合理布局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站点,优化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能,适应建设市场需求,促进我市散装水泥行业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省区域中心城市”、“中国绿色硅谷”、“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三大任务,以实现散装水泥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碳中和为目标导向,加快转型发展、绿色发展步伐,全面提升产业绿色内涵和产品质量,反对垄断、不正当竞争,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的作用,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集约节约高效发展,不搞低水平产能重复建设,推动我市散装水泥行业绿色低碳环保智能化高质量发展。
三、《规划》的总体目标
《规划》提出:
(一)规划“十四五期间”全市水泥每年散装率达到80%以上。
(二)规划2025年预拌混凝土产能为1772万立方米/年,预拌混凝土用量预测达到933万立方米,产能利用率达到52.64%。力争实现各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三)规划2025年预拌砂浆产能为777.6万立方米/年,预拌砂浆用量达到233.25万立方米,产能利用率达到29.45%。力争实现各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四)在镇、乡、村鼓励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力争2025年乐山市农村水泥散装率达40%以上。
(五)至规划期末,全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100%达到绿色环保标准。
四、《规划》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水泥企业生产要求。严格执行水泥产业政策和环保、质量、能耗等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健全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推动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坚决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常态化错峰生产,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守住质量安全底线。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建设。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水泥生产企业应积极发展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增加散装水泥物流设施设备。
(二)搅拌站布局总体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包括预拌砂浆搅拌站)的布局建设应避开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及非工业规划区,并且不应破坏所在地区的自然风貌和生态环境。本规划确定的站点为区域位置,具体点位的选址应符合各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位于中心城区的站点应符合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同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规划布局。“十四五”期间,全市规划布局32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为应对城乡建设的动态性和不可预见性,另规划4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作为后备站点,每处产能控制在62万立方米/年。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建设的后备预拌混凝土站点,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此次规划的预拌混凝土站点是上限规划,2025年内新建站点可低于上限,但不能超过上限。对有意向建设预拌混凝土站点的企业,引导其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散水发展现状,做到谨慎投资。符合规划、有条件建设绿色环保低碳智能化高质量搅拌站的企业,在不突破上限、符合散装水利行业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建设。
(四)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允许现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的要求,增加预拌砂浆生产线,或将现有预拌混凝土生产线改建为预拌砂浆生产线,按程序备案后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十四五”期间,全市规划布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18家。另规划5处预拌砂浆搅拌站点作为后备站点,每处预拌砂浆产能控制在28.8万方/年。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建设的后备预拌砂浆站点,按程序经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后进行建设。
(五)农村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加强农村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在重点镇、特色镇的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中大力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鼓励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推广使用散装水泥。
(六)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的环境配套设施,应与站区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搅拌站的生产应编制绿色环境质量监控方案并实施,应针对生产性粉尘、废水废浆和噪声定期组织第三方监测和自我监测,达到《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DBJ51/T104-2018)的相关环境要求。
五、《规划》保障措施
(一)在本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搅拌站建设、实验室行业确认、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监管,以及预拌砂浆企业备案、产品公告等各个环节,均应严格把关。
(二)各部门通力合作,做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三)划定禁现范围。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对接,提出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区域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充分衔接,实施动态管控。宣传动员和鼓励相关单位、个人优先考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报批要求。为避免企业盲目投资建设,各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对拟新建、改建、扩建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加强指导、服务,告知企业需注意的事项。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绿色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设项目,建设前首先应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然后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相关手续,并接受属地区(市、县)散水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监督指导。未达到《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DBJ51/T104-2018)绿色环保考核评价标识等级划分一星级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五)对已取得资质或备案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要求,加强已取得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鼓励企业绿色低碳环保智能化高质量发展,对企业开展绿色环保搅拌站评价,列出每家企业须整改的问题清单,推动企业按照《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DBJ51/T104-2018)要求全面提升改造。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源头治理及过程管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房建、市政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对取得绿色建材认证的企业产品、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产品进行公布,引导建设单位优先采用。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预拌砂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对不符合现行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资质采取动态管理,对不具备资质条件或备案条件的,依法取消资质、备案并公布。
(六)安全生产要求。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应制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宜采用定位系统监控运输车辆的运行。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安全运输工作。
(七)加强宣传培训。大力宣传《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为散装水泥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供法律保障。各个搅拌站应贯彻落实《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及评价标准》(DBJ51/T104-2018),建设合法规范的绿色环保搅拌站,并组织员工参加政策法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等相关培训。大力宣传绿色生产,增强各搅拌站的环保意识,规范各个搅拌站的环保行为,减少因搅拌站生产生活、交通运输而产生的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保障散装水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