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2023年2月16日,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及依据
原《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乐府办发〔2015〕20号)自2015年6月发布之日起执行,至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起到了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国家放管服政策进一步深化和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的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重心由“建设”转为“分配管理”,《原办法》相关条款不再适应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实施办法》出台实施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决策部署的主要措施之一,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解决政策滞后等问题,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轮候分配、使用退出等政策制度设计方面更科学、更符合乐山实际。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申请与审核、轮候与分配、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各职能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的工作。
(二)申请与审核。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审核程序。
(三)轮候与分配。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管理,配租流程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组织选房的工作方式。
(四)使用与退出。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收租管理、档案建设、违约责任,明确规定了承租人腾退和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五)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相关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六)附则。对《实施办法》规定实行有效期,解释主体做了说明。
三、《实施办法》的核心要义
《实施办法》坚持以服务住房困难对象为宗旨,以既学习省内其他市(州)先进经验、又保持乐山原有管理方法为原则,以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为依据,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为任务,推动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效率化方向发展。
根据群众信访和意见反馈,参考各社区、街道办建议,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收入和租赁市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实施办法》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作了相应调整。
四、《实施办法》出台的意义
《实施办法》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是“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