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中国式现代化总要求,用改革创新的办法,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着力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努力让城市居民实现安居乐业,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保障对象。重点保障本市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可再次申请);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购买房源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低的住房困难群体;
2.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二)规范申报流程。申请人向工作单位(生活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收购主体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相关信息。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收购主体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予以轮候登记,纳入轮候库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三)做好房源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优先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满足多子女家庭住房需求。户型面积比例依具体项目区位、价格、需求设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方式包括划拨用地集中新建;结合实际在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城市危旧房等项目中配建;收购符合产权清晰、位置适宜、面积适中等条件的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与建设运营机构合作建设;政策文件明确的其他筹建方式。
(四)确定售价标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原则,由实施主体测算拟定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销售价格经属地发改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市中区范围内由市中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他县(市、区)报属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强化运营管理。国有企业成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运营管理、车位及配建商业运营具体事宜,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及再配售工作,并负责回购资金的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严禁购房人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共有人减少等情况发生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的,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后,不动产登记机关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房屋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机构回购:
1.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
2.购房人或继承人申请回购;
3.购房人购买其他住房应退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4.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工作调动离开购房地等原因;
5.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回购价格根据原购房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综合确定,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格。回购实行计划管理,回购后房源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配售。
三、支持政策
(一)保障用地供给。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
(二)加大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中省补助资金、银行贷款。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封闭管理、专款专用。
(三)强化配套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把好质量关,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四、职责分工
(一)住房保障部门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牵头组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确定工作,指导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装修标准、封闭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指导运营公司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配合项目业主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工作,配合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申报工作。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定价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
(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登记信息审查、划拨土地成本测算、规划统筹等工作,办理收购房源项目的土地权利性质变更等相关手续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选取收购主体,并监督指导收购主体依法依规开展收购、运营等相关工作。
(六)税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依法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金融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引导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对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加强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对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解决好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跨部门、多层级的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制定管理细则,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单位部门,加强对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抓好政策落地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示范引领和舆论引导,充分运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报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