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4-15 14:25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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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按照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乐住建发〔2023〕30号)javascript:void(0);/*1744700368058*/要求,进一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申请及审核等流程,切实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确保全过程公平、公正和公开,现就加强保障性租赁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区域及方式

保障区域为有计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县(市、区),重点在城镇常住人口增长的地区和流动人口聚集的工业园区。

主要采取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多点就近解决职住平衡问题,由保障对象结合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保障方式。

二、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在保障区域内稳定就业创业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具体标准为:

1.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乐山市保障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

3.申请人在乐山市保障区域内稳定就业创业,且可承担房屋租金。

4.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班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1.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保障区域范围内已办理登记或网签备案的住房,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住房、自建房、统建房和安置房以及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2.共同申请人限定于配偶及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三、申请方式

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收购主体应设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查询等专项受理窗口,强化服务群众的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向工作单位(居住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收购主体(特指由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填写的《信息核查授权书》(样本,详见附件1);

2.乐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样表,详见附件2);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收购主体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填写的《信息核查授权书》;

2.乐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租赁市场住房的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6.共同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承诺书;

7.未成年子女就学证明。

四、审核流程

(一)初审。村(社区)或收购主体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信息录入、入户走访、单位调查等工作,对申请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审核。初审通过后,乡镇(街道)将人员清单及申请资料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若是向收购主体提交申请的,由收购主体初审后完成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同时做好解释和维稳工作(收购主体未审核通过的,按程序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轮候登记,纳入轮候库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向收购主体申请的,由收购主体按程序进行公示)。

(四)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保障对象清单管理,同时及时录入四川省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即:蜀安居平台)。

五、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一)实物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70平方米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收购主体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通过摇号或公开抽签等方式进行配租。优先保障对象的范围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分配结果通过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收购主体选择网站、新媒体、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程序。

(二)租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六、运营管理

(一)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应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由建设运营单位与保障对象协商确定,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但承租人应提前1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二)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项目建设运营单位自收自支,自行负责后期维护管理。

(三)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90%,且涨幅不得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

(四)强化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动态监管,每年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每年对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对象进行资格检查,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对象。

(五)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运营管理。

七、有关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要求、优惠政策落地,积极稳妥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二)加强业务指导。住建、发改、财政、民政、自然资源、人社等相关市级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指导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三)推进项目实施。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保障性租赁住房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健全轮候库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所属辖区保障对象准入、退出的管理责任,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合规使用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精准发放。

(四)强化运营管理。运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服务保障机制,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督等工作,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范使用、正常使用。

(五)规范承租行为。承租人要遵守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规范租住,所租赁房屋仅用于居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违法改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不得在承租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承租人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发现消防、燃气、治安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由相应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六)加大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

附件:1.信息核查授权书(参考模板).pdf

            2.乐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参考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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