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和《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乐住建发〔2018〕242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更好体现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样板示范作用,结合我市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乐山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及《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及时把贯彻执行中的情况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1.乐山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2.乐山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书(含预报表、复查申请表、发证申请表)
3.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管理办法
4.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自检自评表
5.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表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7月11日
附件1
乐山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体现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样板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标化工地”)评审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是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最高奖项。评审工作由乐山市住建局负责,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地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总承包施工企业负责申报。施工企业在申报乐山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同时,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推荐申报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第二章预报程序及条件
第四条乐山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采用预报制度,预报工程项目需在工程开工条件审查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后,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填写《乐山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预报表》(附件2)及创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工作计划,经工程所在地的区、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预报备案。工程所在地在中心城区的建设项目直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预报备案。
第五条预报工程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心城区工程项目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8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8000平方米及以上;
4.1.5万座(含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5.2000座(含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500座(含5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8.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
9.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二)中心城区以外(包括各区、市、县(自治县))工程项目
1.单体住宅工程2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4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4000平方米及以上;
4.8000座(含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5.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500座(含5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300座(含3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8.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
9.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第三章工程复查程序及条件
第六条预报工程在主体阶段完工8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封顶、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报送复查申请材料。工程所在地在区县的,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中心城区的工程直接报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七条乐山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申请材料包括:
一、复查申请材料总目录
二、《乐山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预报表》原件及《乐山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申请表》(附件2)。
三、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合同、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工程概况和介绍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的文字材料。
五、如在安全方面获得本地区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地区奖,提供获奖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照片和视频(5分钟)。
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在各阶段检查时的评价情况及推荐意见。
八、所有资料的电子版(DVD光盘或U盘)
第八条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接到申请复查材料后,组织有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专家组成复查小组,对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业状况进行复查。
第九条工程现场复查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听取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介绍。
二、查阅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资料,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
三、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四、查看现场,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对施工现场评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工程建设地在中心城区的项目,凡扬尘治理不达标,深基坑支护、临时消防设施、模板支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工地一律不评定为市级标化工地。
第四章工程审批与发证
第十条工程经复查后,由复查小组写出书面复查报告,报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查,通过后上报市住建局审批。
第十一条所有经复查的工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继续组织施工直至竣工。在此期间,如该工程项目降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或因环保督查等原因被通报的,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工程顺利竣工验收,且综合评分表不低于85分,符合条件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填报《乐山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发证申请表》(附件2),经市住建局审批通过后,颁发《乐山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证书》。
第五章奖励
第十三条市住建局每年分批通报表彰获得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项目及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得标化工地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乐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价管理,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以及《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7〕5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不代替和免除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
第二章监督管理要求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抽查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主体、装饰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独立报监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基坑工程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四)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第八条监督机构收到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告知书》。
第九条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等,形成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评价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在工程项目进行到下列进度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安全自检自评(附件4),各方对自检自评结果负责,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监督机构,逾期未报者视为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自检自评。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基础施工阶段(含独立报监基坑工程):
(1)在基坑开挖深度达到3米时和基坑开挖完成时;
(2)桩基工程在施工进行到50%时;
(3)基础工程或地下室顶板完成时。
2.主体施工阶段:
(1)高大模板工程混凝土浇筑前;
(2)10层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
(3)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除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外,还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进行一次。
3.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含独立报监装饰工程):
(1)在施工完成装饰工程量的30%、60%和90%时;
(2)外脚手架全部拆除前;
(3)工程即将竣工验收前。
(4)统一报建的工程分批次开工的,应按照不同批次进度进行自检自评并报监督机构备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完成工程量的15%、70%时;
2.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完成工程量的15%、70%、90%时;
3.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完成工程量的15%、50%、70%、90%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及工程施工工期,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增加自检自评频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自检自评打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预报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项目自评分不应超过85分;
(二)已预报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项目自评分不应超过90分;
(三)已预报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项目自评分不应超过95分。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完工,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15个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应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综合评分以各方责任主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自检自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监督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情况进行加(减)分,填写综合评分表(附件5)。综合评分=各次自检自评结果的最终算术平均值+加(减)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加(减)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程项目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自检自评的,每发生一次,减1分;
(二)因安全生产被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每次减1分;
(三)因安全生产被监督机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每次减3分;
(四)因安全生产受到行政处罚的,每发生一次,减5分;
(五)因安全生产受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六)因安全生产受到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0分;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
(七)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减(15+死亡人数*5)分,且不超过40分;
(八)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受到“建安网”指挥中心通报未及时完成整改并书面报监督机构备案的,每次减0.5分。
第十七条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可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的基础,。
第十八条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不低于85分且通过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的项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不低于90分且通过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的项目,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部分相关规定及要求请参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