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2022年度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 2022-06-07 09:35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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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新城建设局、大佛景区规划建设交通局、峨眉山景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城投集团、各相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建质安函〔2022〕63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源头治理及过程管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房屋市政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2022年5月我局组织专家检查组对我市行政区域内9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9个在建工程进行专项抽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专项检查主要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原材料进厂验收、原材料试验记录报告、配合比设计及试验记录、实验室工作流程、原材料—生产—出厂控制链、试验人员情况和实验室环境条件、试验设备和计量设备标定情况、配合比通知单和调整通知单、台帐建立、处理和运输管理情况以及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等环节控制进行检查。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方面。绝大部分受检企业规章制度比较齐全,操作规程能够按规定挂牌上墙,技术资料管理比较规范;原材料检验记录基本齐全,企业的混凝土试配过程记录基本齐全;实验室设备、环境条件、面积基本能够满足生产检测需要,试验流程、实验室工作基本符合要求;企业的水泥室、标养室、试配室温度和湿度控制较好,有环境温湿度记录;生产控制链基本达到要求,能按照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开展检测试验工作。绝大部分受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基本处于受控状态。

(二)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方面。受检项目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的原材料及半成品的质量管理比较重视,对相关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较好;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进行了检查验收,派专人对塌落度进行检验并严格禁止现场加水、加外加剂行为;能做到先建后验后使用,执行见证取样制度,使用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预拌混凝土;无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情况,工程监理见证取样和旁站监理基本履职到位。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

1.部分企业虽然从文字上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有效的运行。个别企业技术文件管理混乱,技术标准不健全。

2.部分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足,实验室人员流动频繁,存在有证无人、无证上岗现象。

3.现行标准规范配备不齐全。

4.个别企业未向施工现场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二)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方面

1.部分企业仪器设备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计量检定与自校验。个别企业试验室设备配置不足,仪器设备未见校准报告,试验工作场所不满足标准要求。

2.部分试验室没有按规定要求对原材料进行进场复试并完善进场原材料逐一对应的检测试验台账。个别原始记录、试验报告、试件等无唯一性标识,对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的检查频率和出厂检验频率不满足规范要求,个别企业各项试验无原始记录,仅有试验台账。

(三)设计—试拌—调整—实验室配合比—施工配合比工作程序、生产配合比缺乏依据

1.部分企业在混凝土生产中只有配合比生产通知单没有配合比调整通知单,未提供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批准的配合比设计及调整文件,仅限于口头通知调整,生产缺乏可追溯性。

2.部分企业混凝土配合比未按要求提供第三方报告,没有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基本性能报告。

3.个别企业生产设备缺失主要设备使用记录。

(四)原材料综合台帐不规范,记录不规范,与相应原始记录和委托单无法一一对应

1.原材料品种未能按规格建立进货验收台帐,原材料进场台帐内容不完整,原材料使用台帐不能有效溯源。个别企业生产中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无记录。

2.部分商品混凝土企业未建立不合格台帐,无处理记录和处理措施。

(五)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方面

1.在建工程现场标准养护室(箱)不规范,养护室的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部分工程温度、湿度监测仪器形同虚设,部分工程无控制温度的相关设备,混凝土试块未标明取样部位;

2.项目监理部无对混凝土的养护巡视检查记录,未落实巡视检查;

3.部分施工单位未提供拆模试件及其强度检测报告就拆除模板;

4.个别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购买预拌混凝土,书面合同未明确预拌混凝土技术要求,无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使用、送检等台帐;项目监理部未对预拌混凝土进行进场验收检查,无混凝土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混凝土浇筑过程监理旁站记录内容与监理日志不符;监理单位对混凝土的养护巡查未记录。

三、处理意见

(一)责成金口河区、井研县、沐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严格督促金口区九九商品混凝土公司、井研县宏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乐山乐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井研领丰·公园墅5.6.7.8#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上述管理严重不到位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整改和处罚结果报我局。

(二)对其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项目的检查情况进行全市通报,相关企业和项目按专项抽查情况汇总表内容限期整改(附件1、2)。

(三)通报印发之日起15日内,被责令整改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工程整改情况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我局,主城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工程将整改情况报我局散水办和市质安站。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对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存在质量行为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对存在问题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性质严重的报我局进行资质处罚。

(二)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增强质量意识,加强企业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检验检测程序,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定、标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混凝土质量检查,有力提升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和工程质量水平。

特此通报

附件:1.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抽查情况汇总表.docx

2.全市在建工程商品混凝土专项抽查情况汇总表.docx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30日

(联系人:散水办张银文,联系电话:2110403,市质安站龙海峰,联系电话:215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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